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
被执行人: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07月02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6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0年6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0年4月30日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三处,均属轮候查封,故不能处置该房产,2020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2020年9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走访,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642736.9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642736.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