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滑县贺祥新型墙体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民辖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贺祥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投资人***,该单位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滑县贺祥新型墙体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9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贺祥新型墙体材料厂签订的《全自动新型烧结砖码坯机(ZYS360全自动码坯机)买卖合同》条款十第一项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在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属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滑县贺祥新型墙体材料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滑县贺祥新型墙体材料厂、***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滑县,被告居住地也在滑县,因此,被上诉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即滑县,本案应由滑县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裁定引用《买卖合同》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项不具体、不明确,视为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滑县贺祥新型墙体材料厂(甲方)与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全自动新型烧结砖码坯机(ZYS36全自动码坯机)买卖合同》条款10第1项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园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