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金恒和建材有限公司

襄阳金恒和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2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区发东津镇中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700319R。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伟,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19238。
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83204A。
负责人:周根元,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襄阳**和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阳**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襄阳**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襄阳**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96元,减半收取7548元,由上诉人襄阳**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俊
审判员 苏 轶
审判员 严庭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