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23民特380号
申请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沂蒙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8156052M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
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16年11月21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所欠申请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装修费215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
二、申请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11月21日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燕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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