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异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隆福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8156052N。
委托代理人人:李化传,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南营村
法定代表人:耿国梅,理事长。
第三人:耿国梅,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第三人:解丰学,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耿国梅、解丰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与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鲁0323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未如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鲁0323执1096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耿国梅、解丰学承诺,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2018)鲁0323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另查明,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日名称变更为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耿国梅、解丰学向本院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耿国梅、解丰学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耿国梅、解丰学为被执行人,履行(2018)鲁032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朝程
审判员 王连合
审判员 任爱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