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23民初985号
原告: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县城隆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8156052M。
法定代表人:杨朝胜,职务: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传,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新城路丽水湾小区北丽阳大厦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RXCQC3R。
法定代表人:李发亮,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化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装修工程款150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4日,被告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沂源县××大厦××层××室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沂源国阳电力办公室装修合同》一份,约定该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行固定总价结算,合同价款为15万元,工期为30日,并约定装修款分三次付清(开工前付合同总价30%,竣工验收合格并开具发票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于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装修施工,该工程提前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现已交付使用一年多的时间,但是被告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虽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装修款项。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淄博国阳电力办公室装修合同》一份,被告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将其位于沂源县××大厦××层××室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施工,合同约定:该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5万元,工期为30日,并约定装修款分三次付清(开工前付合同总价30%,竣工验收合格并开具发票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于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装修施工,该工程完工后已交付被告使用。2021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15万元的装修费发票并交付给被告。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沂源国阳电力办公室装修合同》、装修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施工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50000元。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自2021年5月12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约定的质保金15000元需要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因此质保金的利息应当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
二、被告淄博国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刘文葆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冀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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