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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源执恢字第737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源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提取、扣划被执行人***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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