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执恢1096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南营村。 被执行人:***,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解丰学,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解丰学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23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解丰学2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