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执恢1096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南营村。
被执行人:***,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解丰学,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解丰学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23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沂源清珍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解丰学2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