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3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沂蒙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8156052M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祥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23民特3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装修费21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相应义务;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记录在案,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