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4民初2966号
原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843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会来,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进贤县张公镇中心学校,住址进贤高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245937866691
法定代表人:支挺进,校长。
原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进贤县张公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于2020年3月31日由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发出补充提交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的通知书,原告逾期未予提交。本院认为,原告主体身份已经发生变化,变更前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全额退回原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42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詹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