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973号
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骆旭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隽姬,江西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剩余货款支付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远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颜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