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6569号
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亩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680806。
法定代表人:方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84375。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县青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985LH0R。
负责人:邓文辉,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14元,减半收取11707元,由原告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管东长
人民陪审员  孙湘敏
人民陪审员  占丽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