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921号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庙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青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