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4790号之一
原告:江苏美瑞斯游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黄东村。
法定代表人:韩英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老院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风景区韩家峪村752号(老院子景区)。
法定代表人:吕景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美瑞斯游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老院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美瑞斯游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辽宁老院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苏0312民初47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辽宁老院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因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2021年5月11日,原告江苏美瑞斯游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美瑞斯游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鑫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