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72号之二
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中秋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莉,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胡修义,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绥安路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12元,减半收取26250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262506元。
审 判 长 夏明贵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毛 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边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