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72号之二

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中秋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莉,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胡修义,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绥安路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信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12元,减半收取26250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262506元。

审 判 长  夏明贵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毛 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边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