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219号
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236484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中秋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莉,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2800008A,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广德金鑫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
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光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徐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