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民初482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鹿山工业园区裕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2364841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德金鑫世贸广场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70888925,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金鑫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2800008A。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广德金鑫世贸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广场)、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结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本案争议系因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而产生,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乙方(***结构)所在法院管辖,***结构所在地为杭州市富阳区,因标的偏高因此管辖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二、***结构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该案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另行就合同效力问题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并非案涉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对方,不受合同约定管辖约束,本案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金鑫广场住所地在广德市,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结构提出系重复起诉,是否重复起诉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本院在此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庆军
人民陪审员  戈移山
人民陪审员  刘盛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湖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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