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楼升。
被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236484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鹿山工业园区裕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
原告***与被告浙江***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