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1151号
申请人:潍坊市贵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北方花木城一号楼17-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申请人潍坊市贵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