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终287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寿光市天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圣街369号院内。
上诉人寿光市天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3民初3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寿光市天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5执异21号执行裁定并未对“租赁合同违约”一事进行调查、认定和裁判,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亦不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3民初30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