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伟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伟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2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日照市伟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伟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370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3701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5194元、执行费6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私下转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执行费6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3701号民事调解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伟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