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0142091Y,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64361K,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赛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12677695,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吴有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赛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关于银行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尾号02369),账户余额110835.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止,本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45220.5元发放申请人;
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3、关于车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车辆,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7日止;目前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本案不予处置;
如上述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你应于自查封之日起计算至各查封期限届满日前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查封、冻结的效力到期自行消灭,其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车辆未实际控制不予处置,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车辆未实际控制不予处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记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扣划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发放申请人执行款845220.5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巫 杉
执行员 王培鑫
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燕
送达回证
案 号
(2019)苏0113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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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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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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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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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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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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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创智路2号瑞泰大厦3楼
王翔 1531298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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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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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裁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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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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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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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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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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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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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罗方方送达人:王燕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送达回证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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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3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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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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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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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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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赛马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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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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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石狮路1号 吴经理1330515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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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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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裁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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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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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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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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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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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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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罗方方送达人:王燕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