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11215号





原告:江苏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涵,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宏,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
原告江苏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686,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0.1%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8日,江苏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JSF/5-2015-31-1号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江苏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购买客梯15台及自动扶梯44台,价格共计10,856,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JSF/5-2015-31-2号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安装全部电梯设备,该安装合同载明总价为2,134,000元,付款方式为设备进场15日内支付安装款40%;安装调试完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15日内支付安装费的60%。上述电梯安装合同签订后,因电梯数量增加,各方又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电梯安装款在原先基础上增加256,000元。此后,原告已将本案电梯设备全部安装完毕,且全部人员均已于2018年12月15日撤场,因被告自行原因,致使项目处于半停工状态,一直无法完成电梯设备的验收工作,被告至今仍剩余电梯安装款1,686,400元未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产生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2021年3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债务人为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案案号为(2021)沪7101破25号。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告的破产申请后,原告再向本院提起对被告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之后的民事诉讼应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告也可以径直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熊轩昱






书 记 员


吴雪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