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1400号
申请人:德阳市新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千佛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中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图门江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聂森。
申请人德阳市新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市中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新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市中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工行东大街支行账号为23×××11的银行存款1032343.4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德阳市新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中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工行东大街支行账号为23×××11的银行存款1032343.47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新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