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3019号之二
原告:***,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女,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女,1976年4月18日,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刘**,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以上代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以上代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点点,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和社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等人与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等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等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等人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 莉
书 记 员 帅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