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332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点点,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理处新和社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诗
书 记 员 帅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