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3330号 原告:**,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点点,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和社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夏 诗 书 记 员 帅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