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3330号
原告:**,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点点,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和社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夏 诗
书 记 员 帅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