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81民初1421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和社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燃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油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单方解除原、被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64692元(3594元/月×9个月×2倍);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月份未发放工资2173元(应发3523元,实发135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4800元(1550元/月×20个月×80%)。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于2013年入职恒达加气站,于4月27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至2022年连续签订9年,被告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原告自2013年任职收费员至今已8年多,2022年3月30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故单方面将原告辞退。原告被辞退后,向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沅劳人仲案字(2022)036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沅劳人仲案字(2022)03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标准错误,未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油燃气公司辩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原告进行调岗、并保证工资待遇不变是合法的,被告单位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收费岗位需缩减人员,经公司决定,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逐步裁减收费人员,调岗为加气员,原告经投票选举成为第一次调岗人员,程序合法,但调岗后原告拒绝调岗,不到新岗位上班,被告多次发出通知和警告,原告既没有按被告通知的内容向被告提供有效的病历证明材料,也没有按通知内容到岗上班,自3月份起,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工作排班,原告均无考勤记录,其持续旷工的行为已经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被告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职代会,一致通过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据充分;2022年3月28日,被告作出《关于解除**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给**,该决定程序合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持其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月份以来,原告没有按照要求正常上班,提供劳动,且被告公司已经支付了原告生活费用,不应该再向其支付足额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补足3月份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沅劳人仲字(2022)036号仲裁裁决书;2.沅燃发(2022)第24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3.长沙银行个人对账单明细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明细;4.照片;5.被告中油燃气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6.被告职工代表大会名单及职务;7.益阳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月17日会议纪要、微信二维码公众号;2.2月22日民主选举会议现场、计票现场照片和选举统计表;3.员工调岗通知书、调岗通知书签收单;4.人员调动通知、员工调岗会议及签到表、调岗通知书签收单;5.原告**提交给被告的一张2021年11月23日益阳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6.沅燃发(2022)第18号《关于提供医院确诊证明的通知》;7.沅燃发(2022)第21号《关于再次要求提供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的通知》;8.沅燃发(2022)第22号《关于再次要求到新岗位工作的警告书》、2022年3月中油加气站排班表、警告书送达**照片、拒绝签收张贴加气站的照片;9.沅燃发(2022)第23号《关于一直未到岗工作的公告》、公告送达**照片;10.《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代表会议》会议纪要、职工代表会议照片、签到表;11.《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议》;12.沅燃发(2022)第24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告送达**的照片、拒绝签收张贴加气站的照片;13.《劳动合同》;14.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延续使用的职工代表大会现场照片、《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公示照片;15.《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培训学习签到表、学习会场照片;16.沅燃发(2022)25号《调岗通知书》;17.劳动仲裁庭审笔录、沅劳人仲字(2022)036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不能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6系其自行制作,没有他人签字确认,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7与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提供的证据5一致,该门诊病历仅能证明原告**去过医院,因其未提供其他检查结果或疾病诊断证明,故该份证据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提交的证据6、7、8、9、12、15,原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10、11、13、14、17,原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提供的证据16,该份证据加盖了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公章,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年1月入职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处,先后担任加气员、收费员的工作。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中油燃气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第二项第5点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或工作的需要、雇员专业、技术能力、资质或体能以及工作表现的情况变更雇员的职位职责及相应条款”。2022年2月17日,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召开办公会议,认为微信公众号缴费比例日渐增加,公司因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决定对收费岗位进行逐步缩减,对现有的包含原告**在内的两名收费员采取民主选举、末位淘汰的方式,选取票数较高的员工调整为加气员,薪酬待遇不变。同月22日,该公司进行现场投票,原告**因在两名收费员中票数更高将被调整为加气员。3月4日,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向原告**发出沅燃发(2022)第15号《员工调岗通知书》,通知原告**由公司加气站收费员调整为加气站加气员岗位,原告**表示其因身体原因不能在户外高温天气下持续工作,不同意调岗。3月7日、3月14日、3月18日、3月24日,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分别向原告**发出沅燃发(2022)第16号《人员调动通知》、第18号《关于提供医院确诊证明的通知》;第21号《关于再次要求提供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的通知》;第22号《关于再次要求到新岗位工作的警告书》;第23号《关于一直未到岗工作的公告》,要求原告**向公司提供近期三甲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以确认其无法在高温天气进行加气工作,并催促原告**至新岗位工作,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原告**再次以上次相同理由表示不同意调岗,并向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提供了一份其于2021年11月23日在益阳市中心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该病历载明“失眠多年,入睡困难…”等内容,未提供相应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等。3月27日,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召开职工代表会议,该会议一致通过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3月30日,被告中油燃气公司作出沅燃发(2022)第24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决定自当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将该《决定》送达原告**。2022年4月1日,原告**向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中油燃气公司支付其2022年3月份的工资392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466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4800元,共计94989元。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沅劳人仲字(2022)0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中油燃气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48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中油燃气公司为原告**缴纳了8个月的失业保险,2022年3月向原告**发放了1350元工资。2022年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再查明,被告中油燃气公司现有职工52人,2021年12月6日,该公司通过民主推荐投票选出了20名职工代表。2022年12月15日,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召开关于《行政管理规章汇编》延续使用的职工代表大会,该会议决定延续使用于2014年修订的《行政管理规章汇编》,该规章公司日常管理细则部分第九项规定“员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公司可解除其劳动合同。…3、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年度内旷工3次以上的。…10、拒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2022年3月,被告中油燃气公司组织包含原告**在内的员工对该规章进行了培训学习。
本院认为,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用人单位。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中油燃气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二、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份未发放工资;三、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
一、关于被告中油燃气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中油燃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单方调岗权,应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根据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投票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确认被告中油燃气公司系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通过民主投票做出缩减收费岗位的决定,在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项第5点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变更雇员的岗位,且原有薪酬待遇不变的情况下,被告中油燃气公司作出的岗位调整,系其行使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并无不当。原告**主张其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新岗位工作为由拒绝到岗工作,但其并未向公司提供相应医疗诊断资料;后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多次催促原告**至新岗位工作,其仍未到新岗位打***。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工作安排、在调整岗位后拒不到岗打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企业的管理制度。在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已经组织包含原告**在内的职工学习了公司《行政管理规章汇编》,且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实施《行政管理规章汇编》的法定程序并进行了公示的前提下,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行政管理规章汇编》处罚措施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还提出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提供的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职工代表大会记录中,14名参会人员系公司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并非公司职工代表,故该职工代表大会程序不合法的主张,经查,该14名参会人员系被告中油燃气公司通过民主推荐投票选出,依据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提供的职工花名册,其职工代表组成并无不当,该职工代表大会程序合法。因此,被告中油燃气公司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事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份未发放工资的问题。
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自2022年3月4日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向原告**发出岗位调整通知起,至2022年3月30日被告中油燃气公司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时止,期间原告**拒绝到新岗位上班,未实际提供劳动,责任在于原告**,本院认定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原告**2022年3月份工资1350元,对原告**要求中油燃气公司支付2022年3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中油燃气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现被告中油燃气公司仅为原告**缴纳8个月的失业保险,未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导致原告**无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依照《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登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中油燃气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原告**在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处工作已满九年,可以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原告**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为24800元(1550元/月×20个月×8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4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 诗
书 记 员 帅 俊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