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民终1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高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55273J。
法定代表人:程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瑞阳,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玲,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0210995B。
法定代表人:陈育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忠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9)桂062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9)桂062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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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大亮审判员刘帅武审判员栾彩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 凯 金 书 记 员 阳 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