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马山县金马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4民初2495号
原告:广西马山县金马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合群村内卜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6998974205。
法定代表人:谭绍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55273J。
法定代表人:姚东参。
原告广西马山县金马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马山县金马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计717.5元,由原告广西马山县金马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农绍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