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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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员: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1813号
原告:沈阳***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乡大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已减半收取),由沈阳***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