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28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02665738384A,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1989年05月07日生
。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8月02日
冻结了被执行人***在1846
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93.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1846账户内存款人民
币4970.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