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28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02665738384A,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
路与广州路交叉口往东200米6611号001室。;电话:1****
4007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04月11日生,
住郓城县
办事处御水苑小区27号楼2**502室;
。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7
013001010038119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50.53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