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28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02665738384A,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 路与广州路交叉口往东200米6611号001室。;电话:1**** 4007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04月11日生, 住郓城县 办事处御水苑小区27号楼2**502室; 。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7 013001010038119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50.53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