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电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24298号
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金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松卉,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萍,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宏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铭,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丽,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18)沪0112民初9919号。被告上海电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案审理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2.93元,由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
审判员  陆维溪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欣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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