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尊壹机电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尊壹机电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6民初10100号
原告:山西尊壹机电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21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0745039G。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恒大青运城,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西尊壹机电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原告山西尊壹机电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尊壹机电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西尊壹机电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  建  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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