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合肥**腾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50327L。
法定代表人:张晶,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腾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腾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28320元(其中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补偿费用共计28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纯涛
书 记 员 郎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