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华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5民初1672号
原告:济南华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才发,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光市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男,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男,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济南华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华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