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山东昶德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2487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盛隆超市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4165693G。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昶德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牛头镇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79672001D。
法定代表人:国素兰。
被告:寿光市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办驻地西侧蔬菜高科技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521241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素兰,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被告山东昶德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计579元,由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