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官法执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福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祝德,经理
被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呈贡县斗南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的(2008)官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市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1350元,执行费17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