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1870号
原告: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文,***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宝琨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云南宝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审判长李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