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恢296号
申请执行人:呈贡龙翔砖厂。
住所:呈贡龙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呈贡县龙街乡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呈贡龙翔砖厂与被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权利人呈贡龙翔砖厂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74754.30元,执行费111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马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