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云南三雨大型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法执字第306号
申请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三雨大型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匙占武。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申请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三雨大型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晋法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诉讼费3062.5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3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