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呈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办事处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21678082-7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呈贡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的剩余案款179820.00元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呈执字(2014)第4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