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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0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4财保18号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白云山中路102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阎彤野。
被申请人宁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火神弄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工程勘察院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工程勘察院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00000元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