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69号
原告:**向,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巡寨村28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52********,电话:15865******。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保险大厦地下一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3828。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道办事处文王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QND2D6D。
法定代表人:***,经理,电话:15265******。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官家疃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2********,电话:13884******。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被告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尚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