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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69号 原告:**向,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巡寨村28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52********,电话:15865******。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保险大厦地下一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53828。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道办事处文王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QND2D6D。 法定代表人:***,经理,电话:15265******。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官家疃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2********,电话:13884******。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被告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尚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