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216号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QND2D6D。住所地平度市***道办事处文王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民初902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本案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的基本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