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3民初9021号 原告: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道办事处文王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QND2D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平度市。 原告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盈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友滨、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2303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提出仲裁,***已作出裁决。恒盈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辩称,认可仲裁结果。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0年5月6日到恒盈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恒盈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1月13日,***离开恒盈公司,恒盈公司尚拖欠***工资2303元。 ***于2021年3月3日以恒盈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0000元。2021年5月20日,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303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早会照片、微信截图打印件、与恒盈公司经理之间的通话录音,恒盈公司提交的***各月劳务费发放表,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工作期间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1月13日没有争议,故,***主张与恒盈公司之间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主***公司尚拖欠其基本工资2303元,恒盈公司无异议,***请求恒盈公司支付工资2303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恒盈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工资2303元; 三、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青岛恒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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