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133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复兴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夏伟,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2086.5元,由***承担。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