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与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3民初74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复兴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秋,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翰音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立案受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被告翰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翰音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4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被告翰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1、被告翰音公司欠原告借款46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23万元,2020年1月20日支付23万元,在原告收到被告翰音公司的46万元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2、被告翰音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第一笔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翰音公司在第一次逾期之次日支付完毕所有欠款,并支付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利息;3、被告**为被告翰音公司的保证人,对被告翰音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协议书》生效后,被告翰音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支付10万元,后原告催收余款未果。

被告翰音公司、**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因原告拿到被告翰音公司的公章及财务资料,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其被迫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翰音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9年12月16日所签订的《协议书》;2、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10万元;3、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8,590元;4、驳回被反诉人的本诉请求;5、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的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系反诉人翰音公司的股东。2019年8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以及原另一股东协商,将反诉人翰音公司公开竞价拍卖,拍卖款按各自所持股份比例处理完毕,被反诉人就退出反诉人翰音公司,不再是其股东,反诉人翰音公司与被反诉人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反诉人翰音公司也没有向被反诉人借款。2018年6月16日因反诉人翰音公司与被反诉人签订《企业内部人防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时,将反诉人翰音公司的公章、财务会计账册、税控资料密码、税票以及电脑等相关资料交由被反诉人暂时保管使用。在反诉人翰音公司公开拍卖后,被反诉人迟迟不移交这些相关资料,导致反诉人翰音公司的各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且因税控资料及财务等资料不齐被税务机关处罚,造成反诉人翰音公司损失。两反诉人为了不再让公司不能正常营业无限期拖延下去,迫于无奈,才与被反诉人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所谓的《协议书》,在协议最后一条注明被反诉人必须于2019年12月25日前交清会计账目及凭证,所以该协议不是两反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依法撤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9年12月16日所签订的《协议书》,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翰音公司、**的反诉辩称,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反诉人应当履行协议。反诉人请求撤销《协议书》,无法律依据,不予撤销。基于《协议书》反诉人与被反诉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反诉人不应退还反诉人10万元。对反诉人请求由被反诉人赔偿损失8,590元,因本案系合同之诉,反诉人主张损失系侵权之诉,该请求应不在本案中处理。被反诉人的本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人承担。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翰音公司于2015年2月5日成立。2015年4月29日,翰音公司的《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协议》载明:公司由**、***、王国兴共同投资组建,**为法人代表。**出资612万元,占公司51%股份;***出资360万元,占公司30%股份;王国兴出资228万元,占公司19%股份。***前期投入生产设备的资金,公司逐步按照总投资金额的40%归还设备投资,还清设备投资后资产所有权归公司。

2018年6月16日,翰音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企业内部人防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将甲方公司承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交由乙方承包实施。其中约定,协议第四条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甲方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由甲方安排专人管理……第八条公章的管理与使用:(一)公章的管理。甲方委派专人管理并严格按本协议约定为乙方项目实施提供方便……第九条违约责任:1、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4、……因乙方不及时纳税导致甲方被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6、乙方需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收集保管好所有工作内相关资料。

2019年6月30日,翰音公司召开由**、***、王国兴参加的股东会议,会议内容“关于解除人防内部承包协议后的工作安排”。安排如下:……5、公司对所有工程事务清算完成经股东签字后,原公司《企业内部人防工程项目承包协议》自动失效。

2019年8月20日,翰音公司召开三股东**、***、王国兴参加的股东会议,会议作出《关于三位股东竞拍后债务的处理决议》。决议载明:经三位股东协商,一致同意竞拍后,**补充投资款暂捌拾叁万元正至公司,***由公司还本人借款肆拾陆万元正,王国兴由公司还本人借款贰拾陆万元正。此次竞拍所花费的审计费、律师费、拍卖费、公证费用以及贷款壹佰万元利息由竞拍获得者承担。三股东签字有效。**、***、王国兴于当日签字确认。

2019年8月21日,翰音公司的股权**51%、***30%、王国兴19%经四川天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成交价为325万元。同日,甲方(出让方)***与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甲方持有翰音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30%的股权。甲方同意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给乙方,转让价款为975,000元。在本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委托拍卖公司代为向甲方支付60%的价款即585,000元,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和章程备案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委托拍卖公司代为向甲方支付40%的价款即390,000元。

2019年8月23日,翰音公司财务部交接清单载明:原财务部会计周晓燕、出纳刘慧已将账本及账套等材料、纸质资料按照交接清单移交***。***于2020年1月8日移交张进,监交人李攀。

2019年12月16日,甲方翰音公司、乙方***、丙方**签订《协议书》,确认甲方尚欠乙方投资款460,000元,该笔投资款应由甲方归还乙方(详见-年-月-日甲方原股东形成的甲方债务处理决议)。其中约定:一、甲方所欠乙方借款46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元整),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甲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乙方人民币23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乙方人民币23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乙方收到甲方460,000元后,双方债权债务全部清结;二、甲方若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笔款项,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第一次逾期之次日支付完毕上述所有欠款,且甲方应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利息;三、丙方作为甲方保证人,对本协议项下甲方所负债务的清偿向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在2019年12月25日前交清会计账目及凭证。庭审中,翰音公司、**主张其与***所签订的《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同时主张,假设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当提供转账凭证。

2020年1月24日,翰音公司支付***100,000元。

同时查明,2019年10月21日,翰音公司因丢失发票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

2019年8月至11月,翰音公司购买办公电脑、税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机,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刻章,缴纳税务罚款,共计花去8,59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企业内部人防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关于三位股东竞拍后债务的处理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财务部交接清单、《协议书》、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与翰音公司、**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是否撤销翰音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三、***是否退还翰音公司10万元;四、***是否赔偿翰音公司的损失。对此,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与翰音公司、**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分析,2015年4月29日,翰音公司的《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协议》载明,***前期投入生产设备的资金,公司逐步按照总投资金额的40%归还设备投资。2019年8月20日,翰音公司作出《关于三位股东竞拍后债务的处理决议》表明,翰音公司尚欠***借款46万元且同意在公司竞拍后归还。2019年8月21日,翰音公司拍卖后应当归还***借款46万元,而翰音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已归还该借款。2019年12月16日,翰音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依据翰音公司原股东形成的翰音公司债务处理决议确认翰音公司尚欠***投资款46万元并由翰音公司归还***。同时,翰音公司、***、**在该《协议书》中将翰音公司尚欠***投资款46万元约定为翰音公司尚欠***借款46万元并由翰音公司分期偿还及**对翰音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截止2019年12月16日翰音公司尚欠***投资款或借款46万元。虽然双方对所欠款项的性质前后表述不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可以认定翰音公司、***、**间已通过和解或者清算达成了金额为46万元的债权债务协议。经本院审查,该债权债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翰音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在翰音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以该债权债务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按借贷关系审理。本案中,即使***未提供转账凭证,也不影响双方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翰音公司未按约履行全部归还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约对翰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翰音公司追偿。故对***要求翰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对翰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是否撤销翰音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的问题。本院认为,翰音公司、**主张其与***所签订的《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翰音公司、**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其举证情况看,虽然翰音公司、**与***在该《协议书》中约定,协议一经签订,***应在2019年12月25日前交清会计账目及凭证,但该约定是要求***限期履行交清会计账目及凭证义务,不能证明翰音公司、**的上述主张。翰音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协议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对翰音公司、**要求撤销该《协议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是否退还翰音公司10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翰音公司向***支付10万元系其履行归还义务。***基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协议收取该款,于法有据,不予退还。故对翰音公司要求***退还1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是否赔偿翰音公司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翰音公司主张2019年8月至11月购买办公电脑、税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机,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刻章,缴纳税务罚款,共计花去8,590元,要求***予以赔偿。从翰音公司的举证情况看,翰音公司要求***赔偿8,590元,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翰音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翰音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1月24日止,以本金3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70元由被告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被告四川翰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云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亚萍

书 记 员 许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