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8601执异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城美圣路223号桂香居紫桂苑商业西段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第三人:牛婧婧,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牛婧婧为本院(2020)皖8601执357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依法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巨 龙

审 判 员  闫效祖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